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503號
TCDV,103,訴,2503,2016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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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03號
原   告 吳盧菁菁
      楊盧蓁蓁
      楊恭明
      楊雅珣
      吳晨志
      吳愻志
      吳昌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
      黃士洋  律師
被   告 張隆義
      曾淑梅
      張菁香
      張家銘
      張菁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
      蔡得謙  律師
      洪翰今  律師
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1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陳報系爭租約約定之應納地租以現金繳納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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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