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0號
抗 告 人 吳政衛
代 理 人 周思傑律師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103 年度司字第
5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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