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原 告 蔡慧倫 賴慧瑛 賴妤柔 林琇茹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被 告 彭光慧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李淑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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