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014號
TCDV,102,訴,2014,2016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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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14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寧建國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張傑忠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79,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最高法
院72年2月22日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參照】,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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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