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欣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20,13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3,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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