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82號
TCDM,105,聲,82,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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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威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威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案 件,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1458號 判決以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判 決駁回上訴,該案件應於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之日 確定,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提案第33號研討結果,是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案件之確定判 決法院、案號及判決確定日期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 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 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104 年12月24日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 參照)。至附表編號1 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 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



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 9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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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肇事逃逸罪 │
│ │危險罪 │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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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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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 104年5月17日 │ 103年11月16日 │ 103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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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4268 號 │字第855 號 │字第8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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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04 年度交訴字第 │104 年度交訴字第 │
│實│ │851 號 │44 號 │44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4年7月22日 │ 104年8月27日 │ 104 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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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
│判│ │851 號 │1458 號 │1458 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4年8月21日 │ 104年10月29日 │ 104年10月29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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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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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第12509 號(已易科│第16820號 │第16819號 │
│ │罰金執行完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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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