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弦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李俊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有本院刑事判決書3份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 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 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政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