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彰宸
上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
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彰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彰宸前犯贓物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6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