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天翔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年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天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天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3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政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