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張仕享律師
即 辯護 人
被 告 鄧基紘
上列聲請人即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鄧基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 販賣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第3 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1 月30日執行羈押。
㈡、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俊宏一次、張博 鴻二次、張智偉三次、黃國雄一次,合計七次,另販賣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予張仲偉一次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 自白不諱,並經證人陳俊宏、張博鴻、張智偉、黃國雄、張 仲偉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復有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符合犯罪嫌疑 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之羈押條件 ,且因本件共販賣七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將來若均認定成立犯罪,刑期應不輕,其逃 亡之潛在可能性甚高。茲為確保刑事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 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性,無法 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 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