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1號
TCDM,105,審簡,1,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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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奕德(原名劉金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緝字第1381、13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奕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奕德前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 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94年7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悟,而為下列犯 行:
㈠、於94年1月7日起,擔任佑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統大 營造有限公司,繼更名為建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佑德公司 )之負責人,同年3月15日,劉奕德另委請李國成(業經本 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12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擔任佑德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迄96年6月1日,劉奕德再變更登記為佑德 公司之負責人,是劉奕德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第1款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 務。劉奕德、李國成與佑德公司之會計人員黃嘉惠(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7月確定)均明知佑德公司屬虛設行號,佑德公司於94年1 月至96年8月間,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間並無商品或勞 務交易之實際營業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 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將自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現改制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 稅局)購得之統一發票交予黃嘉惠,再由黃嘉惠開立附表一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46紙,偽填銷貨金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2億4976萬1369元,再交付予附表一所示之長原建設 有限公司等24間公司行號,充抵該等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 用以充當營業費用或成本,降低課稅所得,而以此不正當方 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 計1248萬808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人課稅管理 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㈡、黃宗毅(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自95年9 月4日至98年9月17日止,擔任漢城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臺 中分公司(原名漢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於98 年8月27日更名為漢城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下稱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負責人,另自98年9月18日起 ,委由劉奕德擔任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負責人。黃宗毅與劉 奕德均明知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於98年10月間,未實際與金 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程公司)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開 立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不實發票50紙、金額合計1億9609 萬5237元予金程公司,作為金程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充當 該公司營業費用或成本,降低課稅所得,而以此不正當方法 ,幫助金程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980萬4763元,足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二、本件證據部分,除增列被告劉奕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如附件一及 附件二)。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 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 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 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 ,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 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 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 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 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 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 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 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 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就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劉奕德係佑德公司之負責 人,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係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負責 人,其明知佑德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及金程公司間 ,並無真正交易行為,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該 等公司取得佑德公司不實發票作為營業進項憑證,而逃漏營 業稅,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示犯行與李國成、黃嘉惠間;就犯罪事 實㈡所示犯行與黃宗毅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 共同正犯。
㈢、次按如犯罪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 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該 接續實行之數行為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 。查被告明知就犯罪事實㈠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無實際 交易之情況下,為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 行為,係於同一犯意下,自94年1月至96年8月間之密接期間 內以相同之方式,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 犯之包括一罪。
㈣、另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著有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要旨參 照)。查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係以開具不實統 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



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行為間,彼此間有完全 或局部同一而難以分割情形,揆諸首開要旨,屬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 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㈤、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2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於93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 度重訴字第29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4年7月7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 查,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 件犯罪事實㈡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為佑德公司、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負責人,竟 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令附表一所 示之公司行號及金程公司得以藉此規避稅捐機關查核,危害 國家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公平性,殊值非難;又其犯罪 手段雖屬平和,然幫助逃漏稅額高達1248萬8087元、980萬 4763元,數額非微,兼衡酌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 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
┌──┬─────────┬────┬──────┬──┬──────┬──────┐
│編號│銷項營業人 │統一編號│開立時間 │張數│銷售金額(新│逃漏稅額(新│
│ │ │ │ │ │臺幣:元) │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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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原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民國94年7月 │ 91 │ 57,224,277│ 2,861,229│
│ │ │ │至95年8月間 │ │ │ │
├──┼─────────┼────┼──────┼──┼──────┼──────┤
│ 2 │鈞亞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94年5月至95 │ 14 │ 45,244,548│ 2,262,228│
│ │ │ │年8月間 │ │ │ │
├──┼─────────┼────┼──────┼──┼──────┼──────┤
│ 3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95年5月至96 │ 28 │ 37,540,574│ 1,877,029│
│ │ │ │年8月間 │ │ │ │
├──┼─────────┼────┼──────┼──┼──────┼──────┤
│ 4 │浩泰營造有限公司第│00000000│94年9月至96 │ 14 │ 26,521,429│ 1,326,071│
│ │一分公司 │ │年8月間 │ │ │ │
├──┼─────────┼────┼──────┼──┼──────┼──────┤
│ 5 │漢城建築經理股份有│00000000│96年5月至96 │ 7 │ 13,400,000│ 670,000│
│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年8月間 │ │ │ │
├──┼─────────┼────┼──────┼──┼──────┼──────┤
│ 6 │天賞建設股份有限公│00000000│96年1月至96 │ 15 │ 9,950,274│ 497,514│
│ │司 │ │年6月間 │ │ │ │
├──┼─────────┼────┼──────┼──┼──────┼──────┤
│ 7 │欣隆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95年5月至95 │ 17 │ 9,762,810│ 488,140│
│ │ │ │年10月間 │ │ │ │
├──┼─────────┼────┼──────┼──┼──────┼──────┤
│ 8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95年3月至95 │ 5 │ 6,485,415│ 324,270│
│ │ │ │年8月間 │ │ │ │
├──┼─────────┼────┼──────┼──┼──────┼──────┤




│ 9 │笠格科技企業有限公│00000000│95年5月至96 │ 5 │ 7,927,672│ 396,384│
│ │司 │ │年8月間 │ │ │ │
├──┼─────────┼────┼──────┼──┼──────┼──────┤
│ 10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00000000│95年9月至95 │ 4 │ 6,666,667│ 333,333│
│ │司 │ │年10月間 │ │ │ │
├──┼─────────┼────┼──────┼──┼──────┼──────┤
│ 11 │浩泰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96年7月至96 │ 3 │ 6,150,000│ 307,500│
│ │ │ │年8月間 │ │ │ │
├──┼─────────┼────┼──────┼──┼──────┼──────┤
│ 12 │皇鎮建設股份有限公│00000000│94年7月至95 │ 10 │ 4,632,309│ 231,616│
│ │司 │ │年10月間 │ │ │ │
├──┼─────────┼────┼──────┼──┼──────┼──────┤
│ 13 │佳發企業社 │00000000│96年7月至96 │ 6 │ 3,735,238│ 186,762│
│ │ │ │年8月間 │ │ │ │
├──┼─────────┼────┼──────┼──┼──────┼──────┤
│ 14 │惠晟建築經理有限公│00000000│96年7月至96 │ 3 │ 3,100,000│ 155,000│
│ │司 │ │年8月間 │ │ │ │
├──┼─────────┼────┼──────┼──┼──────┼──────┤
│ 15 │鍵坤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95年9月至95 │ 1 │ 2,909,844│ 145,492│
│ │ │ │年10月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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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南大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96年1月至96 │ 10 │ 2,836,000│ 141,801│
│ │ │ │年8月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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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嘉晟建築經理有限公│00000000│96年7月至96 │ 1 │ 2,200,000│ 110,000│
│ │司彰化分公司 │ │年8月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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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愛迪亞有限公司 │00000000│94年11月至94│ 1 │ 925,200│ 46,260│
│ │ │ │年12月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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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駿輝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95年7月至95 │ 4 │ 742,857│ 37,143│
│ │ │ │年10月間 │ │ │ │
├──┼─────────┼────┼──────┼──┼──────┼──────┤
│ 20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0│94年5月至94 │ 3 │ 524,827│ 26,243│
│ │司 │ │年10月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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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旻耀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94年1月至94 │ 1 │ 400,000│ 20,000│
│ │ │ │年2月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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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築盧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96年7月至96 │ 1 │ 355,714│ 17,786│




│ │ │ │年8月間 │ │ │ │
├──┼─────────┼────┼──────┼──┼──────┼──────┤
│ 23 │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00000000│96年3月至96 │ 1 │ 285,714│ 14,286│
│ │司 │ │年4月間 │ │ │ │
├──┼─────────┼────┼──────┼──┼──────┼──────┤
│ 24 │忠誠殯儀股份有限公│00000000│95年7月至95 │ 1 │ 240,000│ 12,000│
│ │司 │ │年8月間 │ │ │ │
├──┼─────────┼────┼──────┼──┼──────┼──────┤
│ │ │ │ 合計│246 │249,761,369 │ 12,48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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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1381號
103年度偵緝字第1382號
被 告 劉奕德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3
樓之4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奕德前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4年7月7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94年1月7日起,擔任佑德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為統大營造有限公司,繼更名為建佑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佑德公司)之負責人,同年3月15日,劉奕 德另委請李國成(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 確定)擔任佑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迄96年6月1日,劉奕德 再變更登記為佑德公司之負責人,是劉奕德為商業會計法第 4條第1款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 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劉奕德、李國成與佑德公司之會計人 員黃嘉惠(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 )均明知佑德公司屬虛設行號,佑德公司於附表編號第331 至354之涉案期間內,與附表編號第331至354號所示之公司 行號間並無商品或勞務交易之實際營業事實,竟共同基於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 聯絡,將自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現改制為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購得之統一發票交予黃嘉惠,再



由黃嘉惠開立附表編號331至354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246紙,偽填銷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億4976萬1369元 ,再交付予附表編號331至354號所示之公司行號,充抵該等 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用以充當營業費用或成本,降低課稅 所得,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編號331至354號所示 公司行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1248萬8087元,足生 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人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二、黃宗毅(通緝中)自95年9月4日至98年9月17日止,擔任漢 城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原名漢城土木包工業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於98年8月27日更名為漢城建築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下稱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負 責人,另自98年9月18日起,委由劉奕德擔任漢城公司臺中 分公司負責人。黃宗毅與劉奕德均明知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 於98年10月間未實際與金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程公司) 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之單一犯意,開立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不實發票50紙 、金額合計1億9609萬5237元予金程公司,作為金程公司之 進項憑證,用以充當該公司營業費用或成本,降低課稅所得 ,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金程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962萬 476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 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下稱高雄市國稅局)函請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 及中區國稅局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劉奕德於臺灣高雄地方│被告劉奕德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供述 │偵查中供述,(問:大統營造(後更名│
│ │ │為佑德公司)是誰開的?)是我開的、│
│ │ │(問:誰找你去當人頭?)我有找李國│
│ │ │成、丁淑貞、黃江龍當人頭、(問:是│
│ │ │否公司成立後沒實際交易,卻開發票讓│
│ │ │他人去逃漏稅?)我們是單純借牌,我│
│ │ │承認實際上沒有發票上記載之交易內容│
│ │ │,有時候我們會幫客戶做規劃、(問:│
│ │ │發票是誰開出去的?)我請黃嘉惠開的│
│ │ │,合作的小包會跟我說何時要開多少金│




│ │ │額的發票,我們開出去後交給小包,由│
│ │ │小包交給業主、(問:實際上工程是誰│
│ │ │施作?)小包自己作的,有些是業主自│
│ │ │己找包商來作的、(問:你本身有沒有│
│ │ │跟你開出去發票的公司親自接洽過?)│
│ │ │有,可是我不懂,公司都是黃嘉惠在處│
│ │ │理、(問:為何要配合黃嘉惠作這樣的│
│ │ │事情?)她每個月給我5000元、(問:│
│ │ │公司設立登記後,公司大小章及發票有│
│ │ │無交給他人?)有,都交給黃嘉惠,另│
│ │ │外請領發票及發票開出去要在收款單上│
│ │ │簽名時,她會要我去簽,都是黃嘉惠打│
│ │ │電話給我時,我才去公司,平常我在開│
│ │ │計程車等語。足徵被告劉奕德有參與製│
│ │ │作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事│
│ │ │實。 │
├──┼────────────┼─────────────────┤
│ 2 │證人即另案被告黃嘉惠於偵│1.伊於94年7月份因惠晟公司案件入監 │
│ │查中之證述 │ 服刑,至95年5月份出監。 │
│ │ │2.佑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劉奕德│
│ │ │ ,伊有幫被告劉奕德辦理佑德公司申│
│ │ │ 請執照及辦理變更登記,論件計酬。│
│ │ │3.辯稱提領大額現金,都是幫被告劉奕│
│ │ │ 德提領。 │
├──┼────────────┼─────────────────┤
│ 3 │證人張榆柔即宜德營造有限│1.伊擔任宜德公司負責人,主要業務為│
│ │公司負責人於本署檢察事務│ 承攬公家機關工程,於95年至96年間│
│ │官詢問時之證述 │ 取得佑德公司發票,都是由潘鉅豐實│
│ │ │ 際承攬宜德公司工程並交付佑德公司│
│ │ │ 之發票。 │
│ │ │2.跟潘鉅豐簽合約時,有見過被告劉奕│
│ │ │ 德及李國成等人。 │
│ │ │3.一開始都是徐春貴送發票給宜德公司│
│ │ │ ,後來由黃嘉惠偶而送發票過來並拿│
│ │ │ 支票,徐春貴也有交代可以跟黃嘉惠│
│ │ │ 拿發票。 │
│ │ │4.建佑公司等8家公司之發票都是徐春 │
│ │ │ 貴交給宜德公司,這些公司的發票實│
│ │ │ 際都是潘鉅豐承攬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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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證人潘鉅豐於本署檢察事務│證明: │
│ │官詢問時之證述 │伊因積欠稅款無法成立公司,是徐春貴
│ │ │介紹伊當宜德公司的小包,並跟伊說會│
│ │ │負責處理發票,都是徐春貴將發票直接│
│ │ │交給宜德公司並領支票,徐春貴再將現│
│ │ │金或支票給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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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證人溫太源即嘉茂水電工程│證明:嘉茂水電工程行開立予佑德公司│
│ │行負責人於財政部臺灣省南│發票,係依承攬工程業主陳趙素琴指示│
│ │區國稅局(下稱南區國稅局│開立,與佑德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民雄稽徵所談話紀錄1份 │。 │
│ │、工程合約及裁處書1份( │ │
│ │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資料│ │
│ │卷第8卷第2019頁至2025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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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證人莊秀玲即富隆企業社負│證明:係友人介紹承攬新建房屋板模工│
│ │責人太太於南區國稅局民雄│程,與佑德公司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 │稽徵所談話紀錄及承諾書各│ │
│ │1份(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 │ │
│ │發資料卷第8卷第2065頁至 │ │
│ │20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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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證人江連唐即南相交通有限│證明:無法說明開立予佑德公司之交易│
│ │公司負責人於南區國稅局新│,其與佑德公司應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化稽徵所談話紀錄1份(高 │ │
│ │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資料卷│ │
│ │第8卷第2097頁至209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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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證人蔡昆能即台灣水泥股份│證明:與台灣水泥公司接洽訂購水泥製│
│ │有限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嘉│品之人為郭俊仁等人,郭俊仁等亦以自│
│ │義分廠業務於南區國稅局民│己之支票帳戶付款,部分以現金支付。│
│ │雄稽徵所談話紀錄1份及訂 │ │
│ │貨合約數份(高雄市國稅局│ │
│ │刑事告發資料卷第6卷第 │ │
│ │1545頁至155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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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證人張國友即至賢工程行於│證明:係一名自稱王主任之人以佑德公│
│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談話│司(原名:建佑公司)名義,委託至賢│
│ │紀錄及合約各1份(高雄市 │工程行承作板模工程。顯見佑德公司有│




│ │國稅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6 │借牌之事實。 │
│ │卷第1648頁至165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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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證人胡榮昌即順新工程行於│證明:95年間承攬佑德公司(原名:建│
│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談話│佑公司)泥作工程,皆為皇鎮建設股份│
│ │紀錄1份(高雄市國稅局刑 │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太太杜侯美琴接洽及│
│ │事告發資料卷第7卷第1703 │驗收。顯見佑德公司有借牌之事實。 │
│ │頁至170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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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證人游太郎即精穩工程行負│證明:94年7月至95年8月間承攬佑德公│
│ │責人於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司紮筋工程,為長原建設公司介紹。而│
│ │所談話紀錄1份(高雄市國 │長原公司負責人已坦承有向佑德公司借│
│ │稅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7卷 │牌之事實。 │
│ │第1771頁至177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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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證人黃榮村即宜達鐵材有限│證明:94年至96年間係一名洪先生持佑│
│ │公司業務於南區國稅局嘉義│德公司名片訂購鋼筋等物品,直接載運│
│ │縣分局談話紀錄1份(高雄 │至其指定工程地點。顯見佑德公司有借│
│ │市國稅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牌之事實。 │
│ │7卷第1836頁至183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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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證人羅天訓元昌工程行代│證明: │
│ │理記帳業者於南區國稅局民│1.95年至96年間係一名陳先生聯繫元昌│
│ │雄稽徵所談話紀錄1份及京 │ 工程行承攬模板工程,其自稱佑德公│
│ │城商業銀行民雄分行99年5 │ 司現場負責人,驗收及付款皆由陳先│
│ │月25日99京城民分字第95號│ 生處理。 │
│ │函(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2.上開工程款,係由「陳清炎」之京城│
│ │資料卷第7卷第1895頁至 │ 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00000│
│ │1898頁) │ 號支付,綜上可知佑德公司有借牌之│
│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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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證人張慶輝即誠記建設有限│證明:假冒李國成之人以佑德公司名義│
│ │公司代理人於中區國稅局員│向誠記公司承攬新建房屋工程。顯見佑│
│ │林稽徵所談話紀錄、工程合│德公司有借牌之事實。 │
│ │約書、現金付款紀錄簽收單│ │
│ │等(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 │
│ │資料卷第10卷第2618頁至 │ │
│ │263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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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證人林坤錦即鍵坤企業有限│證明:95年年間係一名陳先生聯繫鍵坤│




│ │公司負責人於南區國稅局民│公司承攬廠房建造工程,其自稱佑德公│
│ │雄稽徵所談話紀錄、南區國│司現場負責人,驗收及收款皆由陳先生│
│ │稅局裁處書等(高雄市國稅│處理。顯見佑德公司有借牌之事實。 │
│ │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10卷第│ │
│ │2763頁至26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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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本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 │佑德公司人頭負責人李國成坦承有於94│
│ │1553號起訴書一份 │年3月15日起迄96年5月31日止擔任佑德│
│ │ │公司負責人,並將公司所購得之統一發│
│ │ │票交予被告劉奕德所指示之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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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工程發包│證明: │
│ │承攬書數份 │宜德公司收到佑德公司、榮晟土木包工│
│ │ │業有限公司、浩泰營造有限公司、漢城│
│ │ │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吉安土石採取有│
│ │ │限公司、柏屋營造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 │ │、榮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
│ │ │、百世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之發票 │
│ │ │,實際都是由潘鉅豐所承攬施作之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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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高雄市國稅局關於佑德公司│證明佑德公司於94年至97年間,佑德公│
│ │09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司並無支付員工薪資費用,應無聘請員│
│ │清單、095年度綜合所得稅 │工實際營業之事實。 │
│ │BAN給付清單、096年度綜合│ │
│ │所得稅BAN給付清單、097年│ │
│ │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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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1.證明佑德公司於合庫彰儲分行開戶資│
│ │庫)彰儲分行99年5月17日 │ 料中,所留存聯絡電話00-0000000號│
│ │合金彰儲字第0000000000號│ 申設人係林麟生,申設地址係鹿港辦│
│ │函及函附往來交易明細表暨│ 事處。經查,林麟生94年至96年間領│
│ │開戶人基本資料、中華電信│ 有佑德公司銷項去路廠商業昌營造股│
│ │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查詢│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又查,金利│
│ │結果(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 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銘勳曾出借│
│ │發資料卷第3卷第617頁至 │ 營造業牌照及開立不實發票案,經臺│
│ │619頁、625頁、627頁、630│ 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在案。│
│ │頁至632頁) │ 故佑德公司開立上揭帳戶顯有可疑。│
│ │ │2.證明佑德公司於合庫彰儲分行開戶資│




│ │ │ 料中,所留存聯絡電話00-0000000號│
│ │ │ 申設人係長原公司。而長原公司負責│
│ │ │ 人林梓森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
│ │ │ 政執行處訊問時陳述,伊不認識李國│
│ │ │ 成、劉奕德,會有佑德公司合庫彰儲│
│ │ │ 分行之存摺並以該帳戶匯款,係因長│
│ │ │ 原公司借用佑德公司營造牌照興建房│
│ │ │ 屋,建案全由長原公司負責施工,佑│
│ │ │ 德公司並末參與等語。足徵,佑德公│
│ │ │ 司出借營造業牌照之事實。 │
│ │ │3.證明佑德公司合庫彰儲分行帳戶係提│
│ │ │ 供予長原公司使用,並製作假資金流│
│ │ │ 程之事實。足徵,鎮銓鐵材有限公司
│ │ │ 公司、宜稻豐股份有限公司、至賢工│
│ │ │ 程行、結成水電工程行隆昇建材行
│ │ │ 、天隆鋁門窗行、大銘混凝土股份有│
│ │ │ 限公司、精穩工程行、台灣水泥股份│
│ │ │ 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台益建材│
│ │ │ 行、幸峰砂石有限公司、金隆發石材│
│ │ │ 有限公司、炳榮油漆工程行、正豪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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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稻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原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銓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鍵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大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迪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