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4年度,513號
TCDM,104,重訴,513,20160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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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竣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5322、6378、9721、10129 、11017 、12062 、12285 、1298
6 、124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竣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張智竣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3 、4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4 年9 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自104 年11月1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均禁止接見、通信。被告張智峻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 月12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 月。惟本案業經調查證據完畢,並經本院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是本次延押不再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劉奕榔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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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