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034號
TCDM,104,聲,5034,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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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歸子堯
具 保 人 林晨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晨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歸子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林晨鈞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 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 ,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拘票、員警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拘 票、員警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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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