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1098號
TCDM,104,審簡,1098,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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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晏陞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2530、9503號),被告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認罪
之答辯,爰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紀晏陞輸入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㈠補充被告紀晏陞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自白犯行,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更正為「竟基於 意圖營利輸入及販賣禁藥之接續犯意」,第29行至第31行更 正為「『高端精品RUSH火龍TOP 專用拳交級玩家30ml』3 瓶 、『高端精品RUSH金拳BTM 專用拳交級玩家30ml』1 瓶」,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8 行至第10行補充更正為「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7 月27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檢驗報告書暨屬性說明表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 之『高端精品RUSH火龍TOP 專用拳交級玩家30ml』3 瓶、『 高端精品RUSH金拳BTM 專用拳交級玩家30ml』1 瓶、『生精 片』10顆、『催情劑』462 支可資佐證」外,餘均引用附件 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業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104 年12月4 日生效施行,是被告犯罪後 法律已有變更,爰就本案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如下:㈠查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係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 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犯 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則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之未遂 犯罰之。」,㈡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係規定:「明知為偽藥 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過失犯第1項 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修正後藥 事法第83 條 則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 、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 以下罰金。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修正後藥事法、第 82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83條第1 項至第3 項之法定刑均已 提高罰金刑上限,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行為 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因而此部分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 規定論處。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 ,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 、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藥事法第3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未經依藥事法第39條之 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外,即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 2 款前段之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藥事法施行 細則第6 條亦定有明文。又藥事法關於偽藥及禁藥之定義, 分別於該法第20條及第22條第1 項著有明文,而藥事法第20 條第1 款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列為偽藥;至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則屬藥事法第22 條 第1 項第2 款前段 所稱之禁藥。在國外產製藥品,事實上不能經由我國衛生主 管機關核准,更無從予以監督管理,如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者,自應認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款 前段所稱之禁藥, 而非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 992 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我國大陸地區領土,目前雖因 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困難,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 是以由我國大陸地區運送偽藥、禁藥至臺灣地區,若未經他 國之轉口港,原不能將之與國外運輸進入者同視,而論以輸 入之罪,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有關 大陸地區產製藥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該條例第40條



既有以進口論之明文,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屬藥 事法所稱之禁藥(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104號、83年度 臺上字第5509號判決意旨得參)。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 之物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其包裝所標示之成 分或抽樣檢驗後之結果,含有Isobutyl nitrite、isopropy l nitrite 、Sildenafil等西藥成分,依法應取得主管機關 即衛生福利部核准之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被告 紀晏陞竟未經衛生福利部之核准即為輸入行為,並在網路上 張貼廣告販售,經不特定之消費者見上開販售廣告,而聯絡 被告後,再將該等物品販售,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前 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及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 藥罪。
㈡再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 95號判例意旨足參)。查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 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行為,係利用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發,在 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可徵是基於單一犯意次第進行, 且犯罪手法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上開判例意旨,應成立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起訴書 認被告上開犯行應屬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尚有誤會,併此敘 明。
㈢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侵害數 法益,同時觸犯輸入禁藥罪及販賣禁藥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公 訴人認上開各罪間係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自有未洽。 ㈣查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述之經有期徒刑宣告及執 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 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輸入、販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不僅影響 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亦危害國人身體健康,所為實屬不 該,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罪情節,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儆懲。
㈥末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 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



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 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 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 號判決意旨可憑);又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 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 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 ,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 ,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 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93年度臺上字 第738 號判決要旨得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高端精品 RUSH火龍TOP 專用拳交級玩家30ml」3 瓶、「高端精品RUSH 金拳BTM 專用拳交級玩家30ml」1 瓶、「生精片」10顆、「 催情劑」462 支,既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 第1 項規定為沒入處分,且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送鑑 用罄之禁藥,已不存在,自無從諭知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 二所示之潤滑劑34支,經鑑驗結果未檢出西藥成分,又非違 禁物,亦不予沒收,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 第1 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附表一】:扣案應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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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物品數量│沒收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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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端精品RUSH火龍TOP │3瓶(起訴│刑法第38條第1 │
│ │專用拳交級玩家30ml │書誤載為│項第1款 │
│ │ │「1瓶」)│ │
├──┼──────────┼────┼───────┤




│ 2 │高端精品RUSH金拳BTM │1瓶(起訴│同上 │
│ │專用拳交級玩家30ml │書誤載為│ │
│ │ │「3瓶」)│ │
├──┼──────────┼────┼───────┤
│ 3 │生精片 │ 10顆 │同上 │
├──┼──────────┼────┼───────┤
│ 4 │催情劑 │ 462支 │同上 │
└──┴──────────┴────┴───────┘
【附表二】扣案不予沒收之物:
┌──┬───────────────┐
│編號│不沒收之物 │
├──┼───────────────┤
│ 1 │潤滑劑34支【未檢出西藥成分】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修正前)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修正前)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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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