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314號
TCDM,104,審交附民,314,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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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周吳秋菊
      周稚翔
共同訴訟
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被   告 吳俊民
      吳林秀菊即睞達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8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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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