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52號
TTDM,89,附民,52,20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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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在台北市○○街二十三巷二十三之一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從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的翌日開始 到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原告並且願意提供擔 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違是台東市○○路○段六三九號「東東電腦資訊社」的負責 人,明知原告擁有「喋血街頭」電腦遊戲軟體在著作權法上的權利,未 經原告的授權,不得擅自出租予他人使用,而被告從民國八十九年五月 份開始,公開出租「喋血街頭」供顧客把玩,被告故意侵害原告的著作 財產權利,為此,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乙、被告方面:被告沒有作任何的聲明或陳述,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給本院。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 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的案子,本院已經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判 決被告公訴不受理,因此,根據右邊所列的法條,本件原告之訴,應該依法駁回 ;而原告所申請的假執行,因為本件民事訴訟被駁回而無法獲得准許,所以,也 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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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