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聲字,105年度,2號
TYDA,105,聲,2,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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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春苗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林延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並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 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地價稅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4 號判決,並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確定在案,該判決並已諭 知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部分,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確認 無誤。
三、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爰裁定 如主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
合 計 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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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