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5年度,1號
TYDV,105,訴更(一),1,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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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林嘉祥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盛杰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需閱卷得向本股
書記官聲請閱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
按變更或追加後之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
  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含
  其繼承人)起訴或被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說明即本件究以何人為被告(含完整「全體」被告姓名
  及住居所)?如有需要聲明承受訴訟之處,請一併具狀表示
  。並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又起訴狀被告「黃范姜有妹」、「黃學端」、「黃柏維
  名黃學考」、「黃何運妹」業已死亡,請提出渠等繼承系統
  表(如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請在繼承系統表內註記,勿再列
  為被告)。另被告「黃柏維原名黃學考」死亡後,其繼承人
  是否皆已拋棄繼承?如被告「黃柏維原名黃學考」現無繼承
  人,原告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證明
  文件(原告向新北地院所聲請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進度如
  何?)。
三、再按共有物分割係屬處分行為,起訴狀被告「黃范姜有妹」
  、「黃學端」、「黃柏維原名黃學考」、「黃何運妹」業已
  死亡,原告歷次書狀所記載之應受判決事項(即訴之聲明)
  即未完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重行提出「完
  整」、「適當」、「明確」之聲明(如為變價分割,請表列
  每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
  一併聲明)。
四、如尚未繳納103 年10月29日現場履勘測量費用,請儘速向地
  政機關繳納,以俾繪製測量圖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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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