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1號
TYDV,105,補,41,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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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許嘉豪
被   告 劉得添
      劉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1,90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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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