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號
TYDV,105,補,26,201601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胡國強
      許偉展
      曾任輝
      詹任道
      謝仲銘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   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春條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張建中
被   告 劉春條
      柯子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8,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