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胡國強 許偉展 曾任輝 詹任道 謝仲銘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被 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春條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張建中被 告 劉春條 柯子興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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