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北極星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仲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513,3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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