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5年度,1號
TYDV,105,破,1,201601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錢婉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應按聲請人破產財團財產總額徵收聲請費,而本件破產標的
  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180,935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已繳聲請
  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其
  內容應記載: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並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
  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已知之全體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
  名稱、性質(如信用卡消費款、房屋貸款、貨款、借款等)
  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為記載,及就
  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
  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註明,另應附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
  文件影本。
四、說明聲請人究係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或聖大利
  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董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釋明聲請人現有無積欠稅捐機關相關稅賦尚未繳清,並提出
  相關證明。
六、釋明聲請人及家屬每月固定基本支出項目及必要生活費(請
  分項逐一列出,以供本院審核,並供若將來破產裁准時,破
  產管理人管理之參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1/1頁


參考資料
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