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24號
TYDV,105,司票,624,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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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胡旭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史亞偉劉世森
游輝薰史浩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
  用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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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