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7號聲 請 人 李智生 現於新北市○○區○○路0號(法務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美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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