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17號
TYDV,105,司票,617,2016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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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李智生  現於新北市○○區○○路0號(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美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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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