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91號
TYDV,105,司票,191,201601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謝萬霖
相 對 人 期峰鋼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模典

相 對 人 林模典
相 對 人 吳淑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片語■(O014)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其中之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由相對人■片語■(O015)。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 ■日期轉換■
■片語■(O014)付款地於__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
新臺幣■金額轉換■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片語■(O019)、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六、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期峰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