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巨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伯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留置物即車牌號碼為587-Q7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最新
完整監理資料(含動產擔保相關資料),並提出與該車輛相
符之附表(須表明車輛牌照號碼、廠牌、型式、車身式樣、
顏色、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備註)。
二、分別表明上開車輛目前之現值(交易價值),並提出釋明文
件。
三、提出系爭留置物「位於本院轄區」並「為聲請人所留置占有
」之釋明文件(例如含有門牌號碼及上開車輛之相片、聲請
人承租停車場地並含有承租期間及地點之單據等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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