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滿霞
非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賜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正確地號及建號之附表。
二、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足資證明所稱相對人有積欠貨款事實之證明文件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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