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 請 人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滿霞非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30)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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