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34號
TYDV,105,司拍,34,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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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滿霞
非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30)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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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