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國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洪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洪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二、提出已將系爭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林洪英及債務人吳貴
深之證明文件。
三、表明是否業將系爭本票(票號:TH039505號、發票日:民國
102 年6 月10日、發票人:吳貴深、到期日:104 年6 月10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517 萬元、受款人:許清漢)背書轉
讓與聲請人。如是,請提出證明文件(如經背書之票背影本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