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32號
TYDV,105,司拍,32,2016012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國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洪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洪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二、提出已將系爭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林洪英及債務人吳貴
  深之證明文件。
三、表明是否業將系爭本票(票號:TH039505號、發票日:民國
  102 年6 月10日、發票人:吳貴深、到期日:104 年6 月10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517 萬元、受款人:許清漢)背書轉
  讓與聲請人。如是,請提出證明文件(如經背書之票背影本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