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何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人業經變更為何婉如,惟前所
提之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所載申請人即掛失人為何賴月桃,
致系爭股票之權利人前後顯有不符,故請提出以何婉如為掛
失申請人之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或提出由何賴月桃單獨繼
承系爭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更正聲請人為何賴月桃。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