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號
TYDV,105,司催,5,2016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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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何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人業經變更為何婉如,惟前所
  提之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所載申請人即掛失人為何賴月桃
  致系爭股票之權利人前後顯有不符,故請提出以何婉如為掛
  失申請人之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或提出由何賴月桃單獨繼
  承系爭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更正聲請人為何賴月桃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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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