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號
TYDV,105,司催,5,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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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何賴月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表明原股票之所有權人為何正文或何婉如
三、如原股票所有權人已死亡,則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並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如
  遺產分割協議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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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