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 請 人 何賴月桃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表明原股票之所有權人為何正文或何婉如。三、如原股票所有權人已死亡,則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並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如 遺產分割協議書)。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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