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3號
TYDV,105,司催,13,2016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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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江勁億即佳味鮮飯館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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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