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號聲 請 人 江勁億即佳味鮮飯館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