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49號
TYDV,105,司促,549,2016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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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王鼎鈞
債 務 人 林佑和(原名:林天貴)
債 務 人 林進發即宏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佑和(原名:林天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
  同)貳仟貳佰肆拾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林佑和(原名:林天貴)林進發即宏旌企業社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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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