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63號
TYDV,105,司促,463,2016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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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債 權 人 林達山即南崁興隆禽業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杭棧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杭棧有限公司游輝文、邵 建邦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出貨明細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然依上開出貨明細表所示,訂購人為第三人航棧花園餐廳 ,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杭棧有限公司等三人應給付貨款,尚 非有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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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杭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