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76號
TYDV,105,司促,1976,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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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郁文
債 務 人 羅玉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郁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
  伍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郁文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羅玉璋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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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