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434號
TNDV,89,訴,2434,20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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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四號
  原   告 加財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慶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清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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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財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