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15號
TYDV,105,司促,1215,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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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卓清蘭(即黃江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柏叡(即黃江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雅雯(即黃江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獻霆(即黃江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零叁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陸仟柒
  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點九計算之利息,並督促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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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