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號債 權 人 張宏政債 權 人 張富男債 權 人 張裕發債 權 人 張盛發債 權 人 張陳梅妹(即張健次之繼承人)債 權 人 張振業(即張健次之繼承人)債 權 人 張碧蓮(即張健次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迪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