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六號
原 告 統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東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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