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04號
TYDV,105,司促,1004,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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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 權 人 何宣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秋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李秋隆之住居所,並提出李秋隆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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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