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債 權 人 何宣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秋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李秋隆之住居所,並提出李秋隆之最新戶籍謄本。二、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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