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61號
TYDV,104,除,561,2016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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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廷銅
代 理 人 詹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姓名欄有關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李延銅」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廷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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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