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46號
TYDV,104,除,546,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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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程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炫樟
代 理 人 蕭莉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46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1月30日 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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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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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鑫五金行│彰化商業銀行│104 年7 月5 日│5,250 元 │LN二0五五│
│ │ │北桃園分行 │ │ │七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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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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