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藏寶盒廣告策劃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
4 年度訴字第955 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9,80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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