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06號
TYDV,104,訴,1006,2016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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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訴訟代理人 陳光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凱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田世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
104 年11月30日本院104 年度訴第10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依此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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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