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61號
TYDV,104,補,661,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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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彰
被   告 鄧茵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
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第
一項為:「被告間就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所為贈與行為及於103 年11月27日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核其主張係為
使債權新臺幣(下同)13,342,503元獲得清償,又系爭不動產之
價值為842,423 元(①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
土地現值13,000元×總面積2,930 ㎡×權利範圍1203/100000 =
458,223 ,②同段111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384,200 元,③合計84
2,423 元),揆諸前揭說明,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應以較低之
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準。另原告聲明第二項為「被告鄧茵文應將系
爭不動產於103 年11月2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
為被告江惠貞所有」,其訴訟利益與第一項聲明應屬相同或互為
競合,依上規定,僅擇其中最高者定之,又上開二項聲明之訴訟
標的價額相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2,42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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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