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474號
TYDV,104,家聲,474,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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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相 對 人 廖永杰
      廖永麟
      廖明珠
      廖明虹
      廖明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廖徐查某(女、民國00年0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徐查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徐查某之債權人, 而相對人為廖徐查某之繼承人,廖徐查某於民國98年10月2 日死亡,相對人為廖徐查某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 清冊。爰提出戶籍謄本、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 執行處函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廖徐查某之 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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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