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458號
TYDV,104,司聲,458,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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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相 對 人 袁文仲即勝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一○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肆佰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 年度事聲字第127 號假 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470,400 元擔保金,以本院102 年度 存字第104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全 字第301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茲因相對人業已清償並 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正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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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