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500號
TYDV,104,司拍,500,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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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陳勝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明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羅明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
   類謄本。
 二、提出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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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