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322號
TYDV,104,司促,28322,2016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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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22號
債 權 人 李後坤
債 務 人 江翠燕(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江翠純(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江志輝(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江淵智(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土地建築改良
  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九十年三月
  十四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該
  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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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