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樺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04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8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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